发布日期: | 2023.02.23 | 索引号: | 78700578-7-0605-2023-1001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卫生、体育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
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疫苗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5元/支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支
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工作,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但是,疫苗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不得对其征收疫苗储存运,输费。
三、本通知下发前采购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其储存运输费暂不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取的时间为2020年度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集中采购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
四、收费单位应当使用省级对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收费单位隶属关系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收费期满前3个月,请按规定程序申请重新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