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3.22 | 索引号: | 00062100-X-0204-2011-1293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成政办〔2023〕12号 |
主题 词: | 组织机构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 |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大家,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05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22〕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基础性原则。立足实际,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稳妥有序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水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坚持普惠性原则。不断扩大普惠型基本养老服务覆盖面,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获得方便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
——坚持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抚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抚养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照料、供养等服务。
——坚持系统性原则。推动慈善事业、老年人优待、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领域政策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照《邯郸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立足实际,制定《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对健康、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1.健全老年人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各部门互认、按需使用,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
2.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为基本养老服务落实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3.精准实施为老服务。探索建立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精准提供养老服务,满足不同年龄、不同类别、不同群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群体真切感受到养老服务就在周边、身边和床边。
(三)织牢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网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2.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着力提升服务质效,推动政策落地生根,不断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
3.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推进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老年人福利补贴优化整合,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制度衔接,完善补贴方式方法,提升精准度和有效性。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用品,解决其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四)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增效扩容
1.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整体方案。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逐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2.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重点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退伍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到2025年,县级照护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有率达到100%。
3.优化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连锁化运营,支持养老机构利用配套设施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具备条件的开展失能老年人全日托养服务,构建定位精准、功能互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基本形成“一刻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推进建设以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为中枢、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为支撑、农村互助幸福院为基础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水平
1.巩固家庭基础养老地位。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组织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护理技能培训。建立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化,向社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训练、助餐、培训支持等服务,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养老服务综合体。
2.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积极培育专业化连锁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家政企业开发被褥清洗、收纳整理、消毒除尘等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保洁服务产品。发展专业化、规范化和高质量的护理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老年餐桌、定期巡访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对纳入分散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改造对象范围。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充分发挥县乡两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作用,研究部署养老服务领域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指导、推动养老服务各项任务指标落地。
(二)压实各方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养老服务发展的牵头职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细化工作措施,落实重点任务,合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调动各种宣传资源,大力宣传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效,营造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成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标准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 |
3 | 司法救助 | 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优先、及时提供司法救助 | 免交诉讼费 | 关爱服务 | 法院 | |
4 | 户口迁移 | 除有明确规定的人口严格管控地区外,老年人可自愿将户口迁移到其成年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 | 个人提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关爱服务 | 公安局 | |
5 | 旅游服务 |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旅游场所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半价以上优惠 | 老年人凭借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享受免费或优惠服务 | 关爱服务 | 发改局 文广旅局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财政局 各乡镇 |
7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电子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健康状况评估等内容;健康管理服务每年免费提供1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卫健局 | |
8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 主城区实现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关爱服务 | 交通局 财政局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低于上级标准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财政局 各乡镇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其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财政局 各乡镇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河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试行版)》,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分年度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财政局 乡村振兴局 残 联 各乡镇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财政局 各乡镇 |
13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可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 可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 照护服务 |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4 | 最低生活保障 | 按月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保障期基本生活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财政局 各乡镇 |
15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给予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财政局 各乡镇 | |
16 | 基本医疗保险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 物质帮助 | 医保局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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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17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以下照料服务: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实物或现金方式予以保障。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③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④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⑤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医保局 住建局 |
18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各乡镇 | |
19 | 基本医疗保险 | 对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 给予全额资助 | 物质帮助 | 医保局 财政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对生活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1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应当适当增加探访次数,及时了解状况、提供帮助 | 关爱服务 | 民政局 卫健局 残 联 各乡镇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1 | 集中供养 | 公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按照《光荣院管理办法》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22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和护理补贴 | 公办的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减免一定比例的照护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 按照《河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 | 照护服务 | 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3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出申请,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 照护服务 | 民政局 卫健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6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标准发放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残 联 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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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5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等 | 物质帮助 | 民政局 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