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5.09 | 索引号: | 00062146-4-1403-2011-1005 |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就业创业政策-对企业
(1)政策名称: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吸纳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高校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执行期限:长期。
(2)政策名称: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费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政策名称: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
执行期限:长期。
(4)政策名称: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期限: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失业青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请主体:见习单位。
申请材料:吸纳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每半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复印件、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支付到相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执行期限:长期。
(5)政策名称:岗前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企业新招用的六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的。
补贴标准: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参照补贴标准参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材料: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全程音像资料、为新吸纳人员发放工资的凭证材料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支付到个人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执行期限:长期。
(6)政策名称:小微型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持《就业创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自创办之日起3年内。
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应于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提出申请,并附一下材料:《个人补贴申请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法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支付给企业法人银行账户。
执行期限: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