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5.31 | 索引号: | 01288487-1-1703-2011-1025 |
发布机构: | 交警队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公(交)行罚决字(2023)0228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邯郸市**县***乡****村*组*号,现住河北省**市**县***乡****村*组*号,务农,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4月29日06时56分许,肖**再次饮酒后(39mg/ 100m1)驾驶冀******号小型客车,沿漳河店高速口匝道由东南西行驶至漳河店高速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扬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酒精测试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邯郸银行成安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成安县公安局送邯郸市成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安县公安局
二O二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