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6.05 | 索引号: | 40304128-8-1702-2022-1003 |
发布机构: | 交通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邯郸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违法情形 | 实施依据 | 法律责任 | 违法行为 | 执行标准 | 免罚情形 (需同时满足) | 备注 | ||
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 | 轻重 等级 | 具体表现 | |||||||
1 | 对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停业期间擅自营运的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2 | 转借、涂改和伪造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行政处罚 | 转借、涂改和伪造出租汽车专用号牌、经营资格证书、车辆营运证及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的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 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并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改正,并处8000元的罚款 | ||||||||
3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擅自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报表;未依法与驾驶员、承包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五)、(七)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累计达十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培训教育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不足10次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累计10次的 | 警告累计达十次,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培训教育 | ||||||||
4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执行收费标准,出具车费发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执行收费标准,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拒绝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检查,服从出租汽车场(站)调度人员的管理;未达到服装整洁、热情服务、文明用语、礼貌待客标准;将车辆交给未经职业培训合格的人员营运;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四)、(五)、(六)、(七)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给予警告,警告累计达十次,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已进行两次培训教育的,暂扣客运资格证件;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不足10次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免罚情形: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累计10次的 | 警告累计达十次,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教育 | ||||||||
严重 | 已进行两次培训教育的 | 暂扣客运资格证件 | ||||||||
5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进行绕行的;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以欺骗、威肋等方式强行拉客的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十一)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驾驶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6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含)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处800元的罚款 | ||||||||
6 | 对客运服务的出租汽车未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专用号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在车辆前部和尾部安装专用号牌;未在车辆上固定装置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未在车辆两侧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喷涂的标志;未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上安装计价器;未在指定位置张贴运价标签、服务卡;车辆内外不整洁;未按规定进行二级保养,车辆技术性能不完好;在车身喷涂的广告未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规范设置;车辆未安装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护设施;不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警告累计达十次,对经营者进行培训教育,已进行两次培训教育的,停业整顿 | 一般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不足10次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累计10次的 | 警告累计达十次,对经营者进行培训教育 | ||||||||
严重 | 已进行两次培训教育的 | 停业整顿 | ||||||||
7 | 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选定的行政处罚 | 擅自安装、维修计价器或者所安装计价器未经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选定的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 |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2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3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4000元的罚款 | ||||||||
8 | 非本条例规定区域内的车辆在本市规定区域内从事起点始于本区域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非本条例规定区域内的车辆在本市规定区域内从事起点始于本区域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项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6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处10000元的罚款 | ||||||||
9 | 对货运车辆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政处罚 | 货运车辆故意堵塞非现场执法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通过“S”形绕行检测路段等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第十一条 | 《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第十九条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50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较重 | 经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20000元的罚款 | ||||||||
10 | 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技术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 单位和个人故意损毁、擅自移动或者拆除技术监控设备的 | 《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第十二条 | 《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第二十条 | 责令恢复原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且涉案个人或单位人员态度较好,对损坏的设施依法及时赔偿、恢复原状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5000元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其他法律责任。 | |
一般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且涉案个人或单位人员态度较好,对损坏的设施依法未及时赔偿、恢复原状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初次违法被查处的,涉案个人或单位人员态度恶劣,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恢复原状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2次及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恢复原状,处25000元的罚款 | ||||||||
11 | 对运营企业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行政处罚 | 运营企业转让、出租或者以承包、抵押、出借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线路的特许经营权。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含)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000元的罚款,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 ||||||||
12 |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而从事客运线路运营的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条 | 责令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非法运营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运营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涉案个人处100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责令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涉案个人处150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涉案个人处180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28000元的罚款 | ||||||||
13 | 对运营企业未按规定配置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运营企业未在运营车辆规定位置上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未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未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未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未安装车内监控设备;未按照有关标准装配乘车刷卡机具,支持交通一卡通和电子扫码支付功能等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或未在运营站点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未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4000元的罚款 | ||||||||
14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运营企业未定期对运营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聘用不具备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6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15 | 对运营企业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拒绝享受优惠或者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线路的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线路的经营许可证 | |
一般 | 一年内2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一年内3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4次(含)违法行为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500元的罚款,吊销相关线路的经营许可证 | ||||||||
16 |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款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但未造成服务质量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逾期改正不超过30日的 | 处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逾期改正超过30日的 | 处8000元的罚款 | ||||||||
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方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造成3人(含)以下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5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3人(不含)以上伤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28000元的罚款 | ||||||||
17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盗窃、侵占、损毁运营车辆、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覆盖、涂改运营车辆、设施、设备上的标识;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未经运营企业允许,利用运营车辆、设施、设备发布广告;其他影响运营车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行为。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十二条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涉案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较好,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涉案个人处600元的罚款,对涉案单位处3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涉案个人或涉案单位人员态度恶劣,未及时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恢复原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涉案个人处800元罚款,对涉案单位处4000元的罚款 | ||||||||
18 | 乘客借用他人专用证件、乘车卡,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车票、证件、乘车卡的行政处罚 | 乘客借用他人专用证件、乘车卡,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车票、证件、乘车卡的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四)项 | 《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十七条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对相应乘车费用补交的 | 给予警告 | ||
较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 给予警告,处2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含)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300元的罚款 | ||||||||
19 |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处罚 |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 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
一般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200延米以上10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1000延米以上5000延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长度在5000延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40000元的罚款 | ||||||||
20 | 损坏、破坏、污染、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政处罚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料、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漫路灌溉、采石取土;倾倒垃圾、焚烧物品、堵塞边沟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或者第四十条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村道、乡道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县道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 |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车辆装载物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污染路面1平方米,罚款5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 |||
较重 | 车辆装载物掉落,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1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严重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每损坏或者污染路面1米或者1平方米,罚款200元(不满1米或者1平方米的零数四舍五入),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2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 |
一般 | 牌面尺寸在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牌面尺寸在15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含)以下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牌面尺寸在40平方米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处15000元的罚款 | ||||||||
22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的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林木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砍伐树木在5棵(株)(含)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 ||
较重 | 砍伐树木在5棵(株)以上10棵(株)(含)以下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 ||||||||
严重 | 砍伐树木在10棵(株)以上的 | 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 ||||||||
23 | 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的行政处罚 | 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未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一般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影响到公路正常使用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造成公路安全事故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的罚款 | ||||||||
24 | 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以下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公路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 |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利用小桥、短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利用中桥、中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利用大桥、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利用特大桥、特长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的罚款 | ||||||||
24 | 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行政处罚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 ||
25 |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行政处罚 |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 此项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施行期间暂停执行 | |
一般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2、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超过1000千克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处200元的罚款 2、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较重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 2、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车货总质量多项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处2000元的罚款 2、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26 | 对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损坏、破坏桥梁护栏、栏杆扶手,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邯郸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农村公路的附属设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 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 |
27 | 对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等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激光光束、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内但不在进近、起飞爬升保护区内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内且在进近、起飞爬升保护区内,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内且在进近、起飞爬升保护区内,导致飞机驾驶员瞬间致盲或造成征候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的罚款。 | ||||||||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飞行区围界5米范围内种植树苗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飞行区围界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搭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飞行区围界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搭建建(构)筑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造成人员翻越或围界安保设施破坏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的罚款。 | ||||||||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 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五项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机场目视助航灯光保护区内种植植物的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在机场目视助航灯光保护区内种植植物,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机场目视助航灯光保护区内种植植物,遮挡助航设施造成征候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的罚款。 | ||||||||
施放风筝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内但不在进近、起飞爬升保护区内 | 责令改正 | ||||
较重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内且在进近、起飞爬升保护区内,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改正,处20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障碍物限制面内且在进近、起飞爬升保护区内,造成征候的 | 责令改正,处50000元的罚款。 | ||||||||
28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放飞信鸽等鸟类的行政处罚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放飞信鸽等鸟类影响飞行安全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七项、第十六条 | 《邯郸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予以制止,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元罚款 | 一般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放飞信鸽等鸟类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较重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放飞信鸽等鸟类,导致飞机避让,造成安全隐患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放飞信鸽等鸟类,导致鸟击但不构成征候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8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