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7.06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19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3〕0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成安县大队
住址:成峰路东彭留路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1304243400005222的行政强制措施,于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04243400005222的行政强制措施,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8日处理违章时才知晓处罚内容详情,但根据被申请人答复中提供的执法录像显示,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当场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申请人,凭证上明确载明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收到该凭证,于2023年1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