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3〕0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7.06 索引号: 00062124-5-1801-2022-1019
发布机构: 司 法 局 文号:
主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3〕0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成安县大队

住址:成峰路东彭留路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1304243400005222的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1304243400005222的行政强制措施,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称2022年12月28日处理违章时才知晓处罚内容详情,但根据被申请人答复中提供的执法录像显示,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当场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申请人,凭证上明确载明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收到该凭证,于2023年1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