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3〕0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7.06 索引号: 00062124-5-1801-2022-1020
发布机构: 司 法 局 文号:
主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3〕0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址:成安县乾侯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2022年12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年1月10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为1130424002022100839396902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依法立案,依法处罚,依法奖励。

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0月6日在天美惠超市购买加一元换购的纯天然蜂蜜,其宣传有医疗功效,仍在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处罚。被申请人回复的不予立案原因避重就轻,法律依据不清晰。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到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该场所已无申请人所诉商品。据超市负责人称:因管理不善,不熟悉业务的业务员私自进货,数量仅五瓶蜂蜜,因申请人举报才发现此情况,并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同时对该业务员进行了开除。表示今后一定加强对业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立即查找到了造成的原因,且及时进行了改正,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中缺乏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无法认定涉案产品给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2年10月27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实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购买该蜂蜜后立即向当事人进行索赔,因赔偿金额无法与商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随即举报和复议。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履职到位。被申请人调解时出发点是双方自行和解,因此要求商家积极与申请人联系沟通,申请人提出了退一赔2000元的要求,商家在产品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表示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自愿赔偿申请人300元,因申请人必须要2000元少一分不行的强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人消费购买造成赔偿问题。经查证不属于《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奖励范围,故未能给予奖励。

申请人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没有侵害申请人利益损害,故申请人不具有申请复议的资格。

申请人不是“普通消费者”。经12315全国平台查询申请人共投诉8次,举报70次。申请人多次通过购买产品并进行网上投诉举报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超出了正常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据上可以看出申请人为“职业打假人”,目的就是对商家索要数倍赔偿,若未能如愿即投诉、举报和复议,利用行政部门对商家进行施压,以达到自己非法牟利的目的。恶意牟利的“职业打假人”申请复议行为,已经使行政和司法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

被申请人履职尽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已经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答复,依法进行了履职尽责。

据此,商家销售蜂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6日,申请人在天美惠超市购买加一元换购纯天然蜂蜜,之后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该产品宣传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处理,依法补偿。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8日收到举报后当日组织执法人员到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0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产品照片,超市结算单,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并于当日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仅有五瓶案涉纯天然蜂蜜,被举报后已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且未对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被申请人据此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投诉举报告知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