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7.06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21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成政复决〔2023〕0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址:成安县乾侯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投诉事项,于2023年5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2023年3月22日投诉事项是否作出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3月22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快手小店贵州某某酒业个体店售卖的“国台珍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告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限期处理并答复。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61008291541,经查询被告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信及附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原告”,据此,被告履职的最迟截止日期应为2023年4月4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原告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属于不履行处理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27日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成安县道东堡镇某某百货店在快手平台销售涉嫌假冒“国台”酒,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冯志刚、刘阳二人到被举报人道东堡某某百货店注册登记的经营场地“成安县道东堡镇西马堤村5组2号”核查情况,经查:在“成安县道东堡镇西马堤村5组2号”这个地址未能找到被举报人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场所,执法人员到道东堡镇西马堤村村民委员会核查被举报人成安县道东堡镇某某百货店注册登记的相关情况及经营状态,西马堤村委会告知西马堤村没有“成安县道东堡镇某某百货店”这家经营单位,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鉴于上述情况,2023年4月11日,依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将“成安县道东堡镇某某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立即对此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履行了程序上的调查,对于举报事项在期限内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办定职责,但因当时各类投诉举报量很大,且12315平台上也有两起投诉举报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内容一致,忙中出错,致使工作出现纰漏,只回复了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未以挂号信形式回复申请人,对此深表歉意,下一步将书面处理结果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快手小店贵州某某酒业个体店售卖的“国台珍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告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限期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3月27日安排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地核查情况,经查:在“成安县道东堡镇西马堤村5组2号”这个地址未能找到被举报人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场所,西马堤村委会告知被申请人西马堤村没有“成安县道东堡镇某某百货店”这家经营单位,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材料。据此,被申请人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未将是否作出受理的决定以及调查结果回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成安县道东堡镇西马堤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工单详情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调查作出将“成安县道东堡镇某某百货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处理,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的要求。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将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无必要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