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 | | | | | | | |
成安县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单位名称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事项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 备注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 | 测绘成果汇交 |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八条。 | 实地检查 | 测绘成果是否按要求及时、规范汇交。 | 否 | |
28 | 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 |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实地检查 |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情况;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情况;拟建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及建设情况。 | 否 | |
29 | 矿业权信息公示抽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四条。 | 实地检查 | 基本信息:包括勘查许可证号、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人地址、勘查项目名称及地理位置、勘查面积、有效期限、勘查单位名称、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勘查活动依据的勘查实施方案等;探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实际勘查矿种、年度勘查投入情况、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情况等。采矿权基本信息:包括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及地址、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和开采活动依据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采矿权人履行义务信息:包括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和矿山储量年报、矿产开发利用统计报送情况,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费用缴纳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执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等。 | 否 | |
3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从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按比例随机选取本地固体矿山企业作为检查对象,以现场检查为主。 | 采矿权人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落实的情况。 | 否 | |
31 | 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自然资源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 组织专家对全省辖区内地勘单位勘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有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有无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勘查活动的行为。 | 否 | |
32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行为;有无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为,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资质证书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手续;是否按要求如实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手册,是否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技术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培训。 | 否 | |
33 |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从年度省厅下发的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的项目清单中随机抽取项目作为检查对象。 | 监督检查土地复垦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 否 | |
34 | 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 | 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情况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自然资源系统相关业务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网络监测、实地检查和抽查 | 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土地评估报告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土地评估档案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的人员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 否 | |
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执业情况执法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自然资源系统相关业务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网络监测、实地检查和抽查 | 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签署本人未承担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务,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