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01.22 | 索引号: | 00062100-X-0204-2011-1316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成政办〔2018〕4号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气代煤、电代煤工程
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及燃气、供电企业:
《成安县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日
成安县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为全面加强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安全运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用气用电安全,预防和遏制农村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气代煤安全运营大检查工作方案》以及《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参照《邯郸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运营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层面由县安委会牵头,组成由发改、住建、安监、质监、环保、审计、规划、公安消防、城管、农业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为成员的安全运营工作机构,依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分工,全面加强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运营工作。
商城镇、长巷乡、商城工业园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主管副职任副组长,各村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气代煤、电代煤安全运营工作领导小组,抓好辖区内气代煤、电代煤安全隐患排查及运营工作。
第二条 要建立对负责气代煤电代煤工程运营燃气公司、供电公司奖惩机制,对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不力、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公开通报、约谈、处罚等方式督促整改,直至责令退出本地市场。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要建立联合巡检制度。县安委会牵头组织安监、发改、住建、质监、城管、公安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联合巡检。在冬季用气高峰期(每年11月至次年4月),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检查,采暖季外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形成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行为顶格处罚;要建立健全乡村协管员(安全员)巡查制度,每天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协调解决区域燃气、供电使用安全问题,建立日检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第四条 县燃气、供电管理部门要制定对乡、村燃气、供电管理工作的督导、抽查计划,明确督导频次,特别是在采暖期,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县、乡、村三级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投入使用的,相关乡(镇)、工业园要建立应急消防队,村要建立微型消防站,以村为单位,每户配备一个微型干粉灭火器,引导居民熟练掌握操作技能;300户以下的村庄配备安全员不少于2名,300户以上的村庄配备安全员数量不少于3名,500户以上的村庄配备安全员不少于5名,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响应及时、救援有效。
第六条 相关乡镇、燃气及供电企业要建立宣教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员、燃气及供电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全方位的教育培训,并按照“乡抓落实、村出场地、企业运作”的要求,通过广播、电视、明白纸、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向用户普及燃气、供电安全使用方面的知识。
第七条 县直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指导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并履行以下职责,建立无缝隙监管体系。
县安监局:负责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对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工作进行监管;负责督导各乡(镇)、工业园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对电代煤工程安全运营工作进行监管;负责全县气源保障和督导县域内门站以上长输油气输送管道项目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县质监局:负责门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气代煤电代煤运营过程中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县直责任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的执法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鼓励支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家参与,督促燃气、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排查整改各类隐患,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不断提高企业安全运营水平。
第八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立安全运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事故抢修等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和责任制度。
第九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农村燃气安全巡查员制度,原则上每个乡镇配备5名以上安全巡查员,并联系各村的安全员开展工作,建立日检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及时报告。
第十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全面管控安全风险、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建立完善风险辨识分级管理、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度,确保各类风险可控、各项隐患问题整改到位;要加强居民用气用电管理,规范室内燃气管线和燃气具安装位置,按要求保持与电线插座等物体的安全间距,严禁私搭乱接、管道下方存放可燃物、包裹可燃气体等行为。
第十一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加强燃气、电力设备设施的防护建设。燃气管道施工完成1个月后,调压箱、计量柜连接的螺栓、支架、架空管立柱要采取防腐加固措施;地埋管道等要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示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示;管道焊口要达到三级标准以上(含三级);调压箱、裸露在外的阀门、仪表、管道等设施,要加装专门的防护网、防护箱,严防外力破坏;建立健全燃气场站、设施、管线的巡查巡检和保护制度。
第十二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加强调压站(柜)、输变电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各种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运行,安全阀、压力表要定期校验,消防器材、消防泵、报警器要保持良好状态;架空低压管线、引入管和设备设施等按照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
第十三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根据安全需要适时增加安全检测设备,增强安全检测效果,确保隐患排查到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开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强化全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加大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安全宣传力度,编制发放用户安全使用手册,在显要位置张贴报警、报修电话;同时以村为单位每月举办一次农村安全知识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燃气、供电运营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记录、台账,建立完善安全检查巡查、设备检修维修、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台账,做好安全生产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同时对服务区域内防火报警设备、防雷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专项检查,增强预防事故能力。
第十七条 实行安全运营报告制度。各乡镇、工业园管委会,燃气、供电运营企业于每月14日、29日前分两次向县主管部门报告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运营情况。县主管部门于月底前向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改委上报辖区内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情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时限逐级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抢修预案,迅速行动、果断处置,确保居民用气安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