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02.05 | 索引号: | 00062100-X-0204-2011-1318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成政字〔2018〕15号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成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有关部门:
《成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成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区域内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上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申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申报、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上报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
第五条 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的内容:规划目标、期限、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三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
第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十条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上报用地。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本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
第四章 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和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等,应当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用地位于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用地位于县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以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
第十六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批次申请土地转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设新区,用地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确需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应当经上级批准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后,才能逐级上报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现状建设用地不得用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复垦区。
第十八条 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类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具体坐标位置和面积,准确标绘在规划图上。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并且标绘在规划图上,占用非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用地。
第十九条 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开发区等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第五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是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规模、布局、用途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整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或者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用地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需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除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外,其他建设用地,需先修改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审批用地。
修改调整基本农田的,逐级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四条 成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县政府组织编制,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办。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工作流程:
(一)县政府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工作领导小组。
(二)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技术作业单位。
(三)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资料。
(四)按县政府的规模安排计划编制规划修改调整文本、图件。
(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经县政府审核后规划修改调整文本、图件后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论证审核。
(七)省政府审出具调规批复后将规划调整成果报省市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市政府请示;
(二)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三)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五)图件:
1、标注建设用地调出地块的调整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标注建设用地调入、追加地块的调整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标注基本农田划出地块的调整前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标注基本农田划入地块的调整后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3、标注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调出地块的调整前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和标注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调入地块的调整后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
4、重点建设项目布局图;
5、土地用途管制红线图;
(六)专家论证意见;
(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林业、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意见。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严禁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调整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应当确保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政府应当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实施效益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