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安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30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371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号: 成政办〔2019〕41号
主题 词: 综合政务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规范、有序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调整后的《成安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成安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成安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制度》、《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成安县人民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制度》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8

 

(此件公开发布)

 

 

成安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各乡(镇)、工业区,县直有关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能职责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城乡建设、管理重大事项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四)征收(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五)抢险救灾、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等。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乡(镇)、工业区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的情况;

(二)党政领导班子分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五)征收(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债权债务及化解、筹资筹劳情况;

(七)救灾救济款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五保户供养费发放等社会救助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应明确机构,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四)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依照《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网络申请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需要提供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提供互联网直接下载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表格。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可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县政府办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确保依申请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主动发布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后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三条 多家单位联合起草形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发布。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报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开。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发布前应当征求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严格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办负责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查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确定调查事项;

(二)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依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制作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情况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且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政府办。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社会评议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评议机制,实现透明、公开、廉洁、高效的公开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评包括社会监督员评议和部门综合考核两部分。

社会监督员评议由县政府办组织,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全县各级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综合考核按照平时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督查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年终考核由县政府办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县考核办。平时督查结果和年终考核结果相结合,作为该单位的最终考核结果。

第三条  监督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立健全及工作开展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及时、准确;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规范、便民以及公开的效果、群众的满意度等;

(五)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六)其他需要监督评议的内容。

第四条 县政府根据考评结果予以表彰。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由县政府办负责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县直部门和各乡镇、工业区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部门应当在每年131日前向县政府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县政府办每年220日前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均应及时进行解读。各部门自行出台的重要文件,也应通过相应载体进行解读。

第三条 政策解读可通过部门负责同志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形式。

第四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

(二)解读方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作为拟制发文件的附件,一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三)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规定和程序,及时将政策文件及解读方案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对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政策文件,解读方案需一并提请会议审议。

(四)解读方案经审定后,各部门应于文件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读材料提交县政府网站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发布前须经县司法局审查。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各部门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开设解读专栏。

第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作为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及时更新解读专栏内容,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县司法局负责规范性文件解读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建立重要政策解读制度,进一步深化政策解读工作,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改革举措。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