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18.08.15 | 索引号: | 00062100-X-0204-2011-1387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成政办〔2018〕64号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工业区,县直有关单位:
《成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
成安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健全全县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全县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邯郸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邯郸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国务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的5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在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我市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市以上农牧(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县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农牧(畜牧)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成安县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主管副职、县农牧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政府应急办、农牧局、发展改革局、电视台、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商务局、卫计局、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林业局、武警中队。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政府应急办:负责督导各乡镇(工业区)各部门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向县政府领导汇报疫情信息和疫情处置工作动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县政府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向市级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根据县政府和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县(市、区)通报疫情;请求上级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发改局:负责组织我县储备防疫物资的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
电视台:协助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对外发布方案,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主动引导舆论;必要时协助政府组织新闻发布会以及记者的采访。
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社会秩序,配合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 管理和发放工作。
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含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交运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负责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牧等部门,做好县域内外可能对我县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及保证市场食品供应工作。
卫计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防护措施的指导及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县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物价局:负责做好市场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
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牧局畜牧办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武警中队: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农牧、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各乡、镇(工业区)也要成立应急指挥部,乡镇长、管委会主任担任指挥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农牧局畜牧办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县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草案、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三)专家委员会
农牧局畜牧办要结合实际组建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县畜牧办抽调兽医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草案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要求,建立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畜牧办要会同卫生、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成安县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乡、镇(工业区)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二)预警。农牧局畜牧办建立和完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形成完整的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三)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有权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牧办;县政府。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须立即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情况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牧局。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应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和疫情发生乡镇(工业区)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势态发展。
在我县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牧局畜牧办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市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特别严重的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于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报请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2.重大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政府按照省、市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于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较大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农牧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县政府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紧急调集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易感动物及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依法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牧(畜牧)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较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较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情况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较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牧(畜牧)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各乡、镇(工业区)应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 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农牧局畜牧办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政府作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农牧局畜牧办负责对一般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农牧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参照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市农牧局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参照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4)市农牧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工业区)政府和参照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规定的乡、镇(工业区)政府的职责履行相应职责。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等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人畜共患病,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疫苗、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人员安全。
严格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制度,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取用。
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立即封锁疫区、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指定专门医院开展对患病群众的救治工作。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自身防护能力。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控制疫区人员流动,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对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市农牧局、县农牧(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农牧(畜牧)部门报告。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还应向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农牧(畜牧)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牧(畜牧)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牧局畜牧办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并抄送市农牧局。
(二)奖励。县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三)责任。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补偿。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应急指挥部应对疫病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详细登记,并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五)抚恤与补助。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七) 社会救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向疫区提供捐助,并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政府应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
六、应急保障
县政府要积极协调农牧、卫生计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指挥部应将移动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
通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
应急工作现场通信以移动通信为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由畜牧办、卫生计生局、公安局、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和武警中队等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农牧局畜牧办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局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计生局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局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发改局应根据本预案,加强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牧局畜牧办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至少扑灭一起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所需要的防疫物资,并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和调整。
6.经费保障。
县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县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农业(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县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畜牧办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及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研讨活动,为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
(四)培训与演习。
县农牧局畜牧办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在没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农牧局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乡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有关方案和预案的制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农牧局畜牧办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各乡、镇(工业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八、附则
(一)有关说明。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县政府批准后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