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18 索引号: 00062100-X-0204-2011-1407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号: 成政办〔2021〕12号
主题 词: 组织机构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

     

 

乡(镇)、经开区、县直各单位: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及信息审核机制,进一步提升信息发布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和《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2018-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其中所称信息是指在各成员单位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各成员单位发布信息内容应具备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时效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工作专门人员,加强专业化培训。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机构职能设置及有关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窗口作用,围绕企业和群众需求,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和便民服务。发布和转载的信息内容要确保权威、准确、及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内容保障

第五条  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范围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机制。

第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发布单位负责制。按照谁产生、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各成员单位是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单位(以下简称发布单位)。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按照栏目功能及相关要求,由具备相应机构职能的发布单位负责。发布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等有关工作规定发布信息,建立并完善本级本单位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机制。

第八条  发布单位要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凡在报纸、电视、电台、新媒体等媒体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要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已发布的静态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要及时更新替换,严禁出现政府网站信息 不及时、不更新、不准确、不实用等问题。

第九条  发布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人应为发布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可靠的政治素质及优良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  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政府门户网站分配的发布账号,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信息发布人要妥善保管和设置发布账号密码,防止密码被破解。发布账号只能用于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严禁用于其他用途。如信息发布人岗位人员发生变动,应妥善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备。

第十一条  发布单位因工作需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题栏目的,应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要明确至少一名专栏发布负责人,负责专栏的选题策划、信息发布及内容更新等工作。经信息中心审核同意后,为其分配账号。当专栏信息停止更新或内容无法保障时,专栏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信息中心。新建专题栏目时,应预先在政府门户网站系统后台录入有效信息之后再发布,不得发布空白或无效信息栏目。

 

第三章  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各成员单位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站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政府网站严禁转载未经核实的自媒体信息。转载信息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并注明来源,对不确定的内容,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实。

第十三条  发布单位要严格落实先审后发原则,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在政府网站发布。

(一)发布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审核管理机制,对信息发布各环节进行登记管理,实现对信息发布的全流程可追溯,对所有拟发布信息必须先通过审核方可发布。

(二)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发布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准确、安全;

(三)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泄露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严格审校流程,确保信息内容与业务部门提供的原稿一致,发现原稿有问题要及时沟通。

(五)发布单位应对转载的信息的来源一并进行审核,转载使用其他非政府网站信息的,要加强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一般应选取国家、省等上级政府网站,中央新闻单位或省级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权威、可信的信息来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转载,应注明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四条  信息审核主要注意事项:

(一)是否涉密,确保涉密信息不发布,发布信息不涉密;

(二)是否有虚假或伪造内容(例如,严重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以及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

(三)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保信息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吻合;

(四)是否正规来源,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五)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是否会对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六)是否有错别字、病句、发布日期错误、统计数据明显不符合常识等差错,严禁出现将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写错等严重错别字问题;

(七)信息内容涉及地图的,是否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八)对于互动交流信息的答复情况,不得公开未经审核的留言及答复信息。不得出现推诿、敷衍等现象,对简单常见的咨询留言,一般应于1个工作日内答复,不能尽快处理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网民答复。同时,应审核用语是否礼貌得体,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理诉求是否解决,个人隐私信息是否妥善保护等。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人要在信息发布前,核查该信息是否已通过审核程序。对已通过的,必须认真校对与检测信息标题及内容是否正确、完整,格式是否规范等。确保信息所含文字、图像、音视频等内容准确无误。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计算机病毒防护程序检测无危险后方可发布。信息发布后,应立即对新发布信息再次审看,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要加强与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联动,做好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建立与新闻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政策解读等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中心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网站信息安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认真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内容被篡改、信息丢失、网页挂马、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网站系统要记录信息发布、操作执行、网络运行等状态信息,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日志不少于6个月。完善数据备份以及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等安防措施,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自查,及时处置网络、数据库、防火墙、邮件系统、业务系统、应用服务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漏洞。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要建立完善政府网站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编辑、审核和发布相关稿件,处理突发事件;加强日常监测,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进行日常巡查。

 

第五章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要加强对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及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和督导,定期进行通报。对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发布单位,按照政府网站及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对被上级通报批评,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案件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关于《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