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7.17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23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复决〔2023〕05号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0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霍志刚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成公(柏)行罚决字﹝2023﹞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成公(柏)行罚决字﹝2023﹞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用麻将扔到李某鼻部,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案发时申请人没有用麻将扔李某。
申请人是一个身材矮小的女人,李某是一个身材高大的男子,在体型上力量上根本不成比例;当时李某用麻将扔到申请人脸上,造成眼部肿胀、淤血;用麻将恶狠狠的揉搓、按压申请人头部,当场血流满面,经在场人拦阻李某才停止了其进一步施暴,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当时李某打的申请人只有招架之功,毫无还手之力,加上眼睛受伤根本睁不开眼睛,看不到对方,所以根本没有时间去扔李某,当然不会造成其鼻部受伤。
二、关于李某法医学鉴定文书中载明李某受伤时间与本案无关。
1、关于李某的法医鉴定书显示李某提交了2022年4月7日成安县人民医院鼻骨CT报告单1页,本案案发时间是2022年4月3日,相差4天时间,不能排除该受伤部位是李某自己造成的。
2、李某受伤的部位在鼻子,这么明显的地方,案发当场李某并没有说过其鼻子受伤,也没有出警人员对其受伤部位拍照,申请人和其他在场人也没有看到过其鼻子受伤了。
3、从关于李某的法医学鉴定书能够证明:李某向鉴定机构分别提交了2022年4月5日成安县人民医院头颅CT报告单1页;2022年4月6日成安县人民医院胸部正位X线报告单1页;2022年4月7日成安县人民医院鼻骨CT头颅CT报告单1页;违背常理的是如果李某鼻骨受伤了,为什么案发当天并没有到医院做检查?为什么在三个时间出现了三个检查报告?为什么不是在同一天做一次性检查?
三、关于李某的法医鉴定文书以李某鼻梁瘢痕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不能作为本案处罚依据。
正是由于存在以上原因,所以仅凭一份法医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处罚申请人的依据。
所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该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违法的,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查明:2022年4月3日15时许,柏寺营乡大金山村的刘某与本村的李某在本村方某某门市内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李某用麻将扔到刘某头部、脸部后造成刘某头部、脸部受伤,刘某用麻将扔到李某鼻部造成李某鼻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李某的伤构成轻微伤,刘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申请人刘某称案发时申请人没有用麻将扔李某,民警现场处警时现场询问在场人员、证人笔录可以证实刘某与李某都抓起桌子上的麻将互相朝对方的脸部、头部乱扔,造成刘某以及李某脸部受伤。从处警录像可以明确看到李某鼻部有伤。2022年4月3日发案,4月4日成安县因疫情封城,4月5日李某在成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月13日出院。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申请人用麻将将李某扔致轻微伤,李某已六十七岁,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对刘某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3日15时许,在柏寺营乡大金山村方某某门市,申请人与本村的李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李某用麻将扔到申请人头部、脸部后造成申请人头部、脸部受伤,申请人用麻将扔到李某鼻部造成李某鼻部受伤。15时16分朱某电话报警称发生打架,被申请人接报后安排民警处警,当天将上述警情受理为行政案件。审理中分别对申请人、朱某、李某以及在场人员方某某、郭某进行询问,对申请人、李某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双方均构成轻微伤。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拒绝签字捺印。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成公(柏)行罚决字﹝2023﹞第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成安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成安县公安局传唤证、成安县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鉴定文书、李某住院病案首页、李某入院记录、李某出院记录等。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违法事实。根据民警处警录像可以明确看到李某鼻部有伤,根据被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笔录、询问证人方某某和郭某证人证言均能印证2022年4月3日15时许,在柏寺营乡大金山村方某某门市,申请人与本村的李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李某用麻将扔到申请人头部、脸部后造成申请人头部、脸部受伤,申请人用麻将扔到李某鼻部造成李某鼻部受伤,当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李某入院记录可知入院时间为2022年4月5日,4月7日CT检查报告单显示:左侧鼻骨可见骨质断裂影,断裂处略错位,邻近皮下软组织增厚影。2022年4月3日发案,因疫情影响4月5日入院,4月7日检查报告,时间合理,故对于申请人所提李某法医鉴定文书中载明李某受伤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同。
二、关于适用依据和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本案中,申请人殴打李某的违法行为成立,且不存在情节较轻的情形,李某已六十七岁,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1月11日作出的成公(柏)行罚决字﹝2023﹞第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