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7.24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24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复决〔2023〕06号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06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成安县大队
住址:成峰路东彭留路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 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1日作出的编号为1304242600012556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成公(交)行罚决字﹝2010﹞130424260001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认定该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6月8日,被申请人为中共成安县纪委、成安县监委提供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成公(交)行罚决字﹝2010﹞1304242600012556号,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该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2009 年11月27日14时0分在迎宾大街与有所为路交叉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决定。
一、申请人没有收到成公(交)行罚决字﹝2010﹞130424260001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仅是在2023年6月8日上午县纪委工作人员任建斌通过手机给我转发来县交警大队发给他的此决定书照片,才知有此决定书。
二、成公(交)行罚决字﹝2010﹞130424260001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非依法做出,罚款伍佰元处,表述“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交管12123手机APP、支付宝市民中心、河北省内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2009年根本没有交管12123APP和支付宝市民中心两个平台,交管12123APP2015年后半年才开始推广应用;支付宝市民中心原是支付宝城市服务,2020年才升级更名为支付宝市民中心。此处罚决定书竟能穿越时空,2010年使用上了2015年和2020年才有的平台,显然不可能。
三、成公(交)行罚决字﹝2010﹞130424260001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依法送达,无申请人签字或签收回执。
综上所述,成公(交)行罚决字﹝2010﹞130424260001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明显过错,特申请成安县人民政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认定其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经综合应用信息平台显示:刘某驾驶机动车号为冀 DQ2082,于2009年11月27日14时0分在迎宾大街与有所为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604),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强措号1304243000001455),刘某又于2010年4月1日在成安县交巡警大队处理该违法行为,大队对刘某上述违法行为(代码160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为1304242600012556。以上事实证实刘某在2009年11月27日被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在2010年4月1日处理缴费,证实当事人称自己不知道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不属实。
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法律条文清楚,不存在过错,关于决定书上提到的交管12123手机APP、支付宝市民中心等缴费形式是系统更新后自动添加的便民措施,不存在过错。根据邯郸市交巡警支队法制大队案卷管理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般案卷只保存两年,现在我大队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都是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的电子版,不存在过错。以上事实证实申请人反映决定书存在明显过错不属实。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前文陈述证实申请人自知道具体行政处罚日起早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刘某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1日作出成公(交)行罚决字﹝2010﹞130424260001255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10年4月1日对编号为1304242600012556的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违法内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法律文书补打。
本机关认为:根据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第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案件档案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案件档案保管期为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成公(交)行罚决字﹝2010﹞130424260001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案卷材料已过档案保管期。但是通过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查询为现场处罚,申请人已于2010年4月1日缴纳罚款,视为当日已经知道被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其救济途径应当自2010年4月2日起算,60日内即2010年5月31日前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