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7.25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25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复决〔2023〕08号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08号
申请人:封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霍志刚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成公(长)行罚决字﹝2023﹞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成公(长)行罚决字﹝2023﹞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称:2008年8月13日,李某用两名黑社会人员到我家把我儿子头部打伤,缝了十三针,报警后公安不予立案;2019年4月1日,村霸黑恶势力李某、康某靠着党支部书记封某平、封某山的撑腰,打架八余次,十七年不让浇地;2020年11月27日村霸黑恶势力封某平带领家族5名寻衅滋事,到我家打架要钱闹事,报警后,公安不立案下达了成公字第0003号不予调查告知书;2018年封某海在本村办一个碳素厂,别的碳素厂1800-2000元,封某海封某平封某山依仗职权只给我们1200元,2022年春天他们三人依仗职权欺压百姓,又把厂房建十至二十米高,严重侵犯了种植影响。
我上访没有错,也没有诬告陷害封某平、李某,是李某和封某平诬告陷害我,把我拘留八次,非法拘禁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个人住宅侵犯个人隐私,伪造证据报复陷害,包庇保护村霸黑恶势力,所以请求政府立案。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4月17日,长巷乡封边董村村民李某、封某平到所报警称:本村村民封某捏造李某、封某平等人为村霸、黑恶势力的事实,多次向省市县各级信访部门举报,对二人诬告陷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办案单位受理行政案件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封某自2019年以来先后多次到县、市、省等信访有关部门,捏造事实诬告成安县长巷乡封边董村封某平、李某为村霸、黑恶势力,意图使封某平、李某受到法律惩处,2022年10月20日,封某因诬告陷害他人被成安县公安局处罚后,仍不思悔改,2023年2月以来继续以相同事由和诉求多次向成安县信访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信访局等部门诬告陷害封某平、李某,意图使封某平、李某受到法律惩处。
以上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乡政府证明、信访局证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上述事实,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诬告陷害他人对违法行为人封某行政拘留十日。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7日16时许,成安县长巷乡封边董村村民封某平报警称,申请人自2020年起至今先后多次捏造事实到省公安厅、市县公安局等信访部门诬告其为村霸、黑恶势力。被申请人于当天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对封某平进行询问,2023年4月18日对申请人、李某询问。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拒绝签字捺印。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成公(长)行罚决字﹝2023﹞第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捺印。
另查明,2019年4月1日申请人与李某由于农田浇地一事发生打架致李某受伤,双方经调解,申请人一次性赔偿李某肆仟元整,该笔钱由封某平垫付。申请人与李某是因浇地用井问题发生打架,与封某平是因索要垫付调解赔偿款发生争吵。2022年8月3日因李某被威胁人身安全案,申请人被被申请人罚款,2022年10月20日因李某、封某平被诬告案,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行政拘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调解书、关于封某反映封某平李某涉黑涉恶情况的核查报告、证明材料、关于封某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等。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本案中,申请人与李某、封某平之间发生的纠纷不符合恶势力认定标准。在申请人因诬告陷害他人被被申请人处罚后,2023年2月以来继续以相同事由和诉求多次向成安县信访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信访局等部门诬告陷害封某平、李某,意图使封某平、李某受到法律惩处的违法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4月18日作出的成公(长)行罚决字﹝2023﹞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