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8.21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30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07号
申请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成公(工)行罚决字﹝2023﹞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成公(工)行罚决字﹝2023﹞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行政处罚定性错误,事情起因不是张某引起的,张某也没有对王杨某进行殴打,更不存在结伙殴打他人。2.程序违法,执法过程当中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时间超时,案件受理日期2023年3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却在2023年7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不听取我方陈述和申辩。3.事实不清、证据违法,前几次通知询问过程全部是张志杰一名正式干警在场,第一次询问张某未通知监护人到场,询问人也全部不是正式公安干警(可调取成安县二中录像)。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向我出示警官证或执法证,告知书下达时为一名正式干警在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看到我录像才通知一名未穿警服人员到场。5.成安县公安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6.从派出所受理案件到对我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组织一次和王杨某调解, 严重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7.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张某不是什么黑社会,也无违法犯罪经历,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是重大执法过错,严重违反治安处罚法立法宗旨。因此请求撤销成安县公安局作出的成公(工)行罚决字﹝2023﹞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3月30日,成安县成安镇西魏村西村王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称:15岁男孩在学校挨打,现在在医院。经民警接处警调查了解后同日受理行政案件展开调查。经调查查明:2023年3月30日7时许,张某、武某某、梁某、高某到成安县第二中学上厕所时看到王杨某在厕所抽烟,张某跟王杨某要烟抽但王杨某不给,张某将王杨某手里的烟打掉后俩人发生争吵,后张某和武某某、梁某、高某对王杨某进行殴打,打架过程中武某某将王杨某鼻子打伤,经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本案程序合法。我局经过受案、询问、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处理该案,程序合法。1.本案不超办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条第二款“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办案单位2023年5月31日收到被侵害人的法医鉴定意见书,2023年6月6日违法行为人高某、梁某与被侵害人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7月4日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武某某作出处罚决定,不超过办案期限。2.一名正式民警带领辅警送达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采集信息、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送达文书是在派出所进行的,无须出示警官证。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申请人张某和武某某、梁某、高某对王杨某进行殴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因张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张某从轻处罚,我局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整。因张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处适当。请成安县人民政府审查,依法维持我局成公(工)行罚决字﹝2023﹞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30日10时许,被申请人接110报警,成安县成安镇西魏村西村王某某称其孩子在学校挨打,现在在医院。被申请人立即开展工作,于当日作出受理行政案件登记。并对违法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询问人共两人,均为人民警察身份,两次询问笔录中均有申请人父亲张某某签字。在对其他三名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两名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均提到打架起因是申请人跟被侵害人要烟抽但被侵害人不给,申请人将被侵害人手里的烟打掉后发生打架,以及打架过程中申请人用拳头打被侵害人头部脸部。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委托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侵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2023年5月7日被申请人签批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2023年5月30日,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冀公成鉴(法临)字﹝2023﹞1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侵害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3年6月6日违法行为人高某、梁某与被侵害人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以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拒绝签字捺印,送达人共两人,均为人民警察身份。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成公(工)行罚决字﹝2023﹞第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月4日送达申请人及被侵害人,送达人共两人,均为人民警察身份。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武某某询问笔录、张某询问笔录、高某询问笔录、梁某询问笔录、王杨某询问笔录、王子某询问笔录、陈子某询问笔录、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协议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3月30日受案,2023年3月31日委托成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2023年5月7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2023年5月31日收到鉴定文书,2023年7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年7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期限符合规定,未超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本案中,被申请人送达文书地点为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因此未出示警察证或执法证并无不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履行了受理、传唤、询问、鉴定、通知家属、送达等程序,办案流程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和鉴定文书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申请人、武某某、高某、梁某结伙殴打被侵害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整,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3日作出的成公(工)行罚决字﹝2023﹞0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