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10.12 | 索引号: | 78255407-4-0404-2023-1000 |
发布机构: |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成安县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物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的物质(以下简称:禁止露天焚烧)。
二、露天焚烧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公众安全。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到不焚烧,并积极抵制露天焚烧违法行为。
三、各乡(镇)、工业区要加强辖区内的防范控制,及时预防、发现、制止、查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人员。
四、监护人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痴、呆、聋、哑、精神病等)、未成年人的监护。监护不到位,造成露天焚烧火情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主动接受相关部门、乡(镇)工业区、村委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农业经营主体本人或因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对焚烧当事人处500-2000元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2000元罚款。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物质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2000元罚款。对故意纵火者及不听劝阻、在禁止露天焚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开侮辱、殴打、故意伤害部门、乡(镇)工业区、街村干部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露天焚烧火情的,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外,由纪委监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环保意识和健康意识,认真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焚烧秸秆、杂草、垃圾杂物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污染和恶臭、异味气体的物质,用实际行动为改善生活环境质量贡献力量。同时,发现焚烧行为,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0310-7218201 0310-72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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