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3.03.09 索引号: 00062124-5-0404-2020-1043
发布机构: 司 法 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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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县现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计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0.8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收1元。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依法依规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

三、资金用途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全额上交县财政,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征收办法

缴纳义务人的污水处理费由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并接受县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确保足额征收到位,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

五、法律责任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减免或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坐支或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