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3.09 | 索引号: | 00062124-5-0404-2020-1043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安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我县现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计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收0.8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收1元。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依法依规调整污水处理费价格。
三、资金用途
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全额上交县财政,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征收办法
缴纳义务人的污水处理费由水厂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并接受县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确保足额征收到位,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
五、法律责任
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法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减免或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隐瞒、坐支或滞留、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