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2.10.18 索引号: 00062146-4-0404-2011-1073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主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公示县机关和县属执法机构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行政执法人员,主要公开县机关和所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主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执法事项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公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县机关政务服务大县和县属服务窗口单位应当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进度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县行政执法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策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县、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一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的子栏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及时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办公室法制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按照《成安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提交局党组办公会研究,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劳动监察大队会同局法制机构牵头,组织相关科室,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形成《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交局党组办公会研究,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公示;

(三)局办公室法制机构负责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提交局党组办公会研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局办公室法制机构根据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公示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一)公开时限。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县属执法机构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县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县属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属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县属执法机构认为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公示的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提出书面调整意见,由局办公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调整公布。

第十七条 县属执法机构在公示载体公布事后公示内容的,应当送县政务公开和保密机构进行内部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局办公室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在网络平台的发布、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成安县公共信息”平台报送公示;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息同时向成安县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推送共享;

第十九条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的有关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县属执法机构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