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9.19 索引号: MB1886827T-1702-2022-1016
发布机构: 医疗保障局 文号:
主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强化事前公开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统筹推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前告知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工作。

2.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1)执法主体。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执法人员等。

2)职责权限。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列明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

3)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执法程序。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流程等。

5)“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

6)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7)其他依法应主动公开的内容。

3.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可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在官方门户网站等进行公开,并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事中公开

1.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2.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出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

三、加强事后公示

1.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官方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四、执法公示要求

1.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是医保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主体,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官方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2.建立执法公示审查发布机制。对拟公示的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依法进行审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公开的各项行政执法信息,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