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2.09.19 | 索引号: | MB1886827T-1702-2022-1018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作出决定的医疗保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2.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或者具有两年以上法制审核经验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有关法制审核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的,该人员不得对该次行政执法进行法制审核。
3.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4.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本单位法制审核专业人员力量不足的,可通过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
1.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1)追回或者拒付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的;
(2)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
(5)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
(6)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情况疑难复杂的;
(7)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8)其他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制定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上级医疗保障部门对下级医疗保障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三、明确审核内容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2)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3)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4)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6)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7)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8)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2.行政执法承办人员应将《案件处理呈报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以及相关证据、资料交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根据审核情况,按不同情形提出法制审核书面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3)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执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4)超越执法权限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3.行政执法机构或承办人员应根据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提出的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进行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
1.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2.法制审核工作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审核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要求。
3.行政执法机构或承办人员与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将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行政执法机构或承办人员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5.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