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禁烧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 2023.10.18 索引号: 00062130-9-0801-2020-1077
发布机构: 辛义乡 文号:
主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露天焚烧秸秆将影响生态环境,污染空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根据《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将秸秆禁烧作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烧,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