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0.01.05 索引号: 68824038-6-1702-2011-1053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文号:
主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成安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字〔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成安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依申请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行政相对人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保障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县局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事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应急管理局内设执法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各科室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和执法范围;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示”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听证、复议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示应急管理局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双随机一公示”事项。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施行全文公示,公示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和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通知以及解除查封扣押、恢复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通知的时间、文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在河北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公示事前公示内容

(二)传统媒体。局新闻宣传处利用杂志、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大厅公示执法人员信息和“双随机一公示”监管工作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结果。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事前公示程序: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审核,并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事中公示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规定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统一标志,实现全过程公示执法身份。

第十三条  事后公示程序:

(一)公示时限。1)科室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2)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结果,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

(二)公示程序。各科室整理执法决定和结果信息,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审核,政策法规负责发布至河北政务服务网。

(三)保存期限。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河北政务服务公示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可以撤下。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妥善应对处理。

第十五条  局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健全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更新、撤销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经相关科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需撤销的及时从公示载体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定期通报和制度。政策法规、协调、办公室要加强对科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质量通报和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第十九条  科室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