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6.20 索引号: 00062112-2-0404-2011-1018
发布机构: 统 计 局 文号:
主题 词: 其他 主题分类: 其他

成安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 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我县营商环境,根据《成安县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 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 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科室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 一 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 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 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 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 务职能的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 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  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 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 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 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成  政办字[2015]78号)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 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 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 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 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本科室职责制作服  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 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 (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 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 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 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5)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 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 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 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结合全县“放管服”改 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 管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 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双随机、 一公开” 监管要求,编制本科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  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  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 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  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  门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5]206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 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 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 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 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 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公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科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 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