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01.05 | 索引号: | 68824038-6-1702-2011-1054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政字〔2019〕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坚持合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执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我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政策法规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局领导、各科室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二)吊销有关许可证、职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三)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或追缴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或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九条 各科室在案件调查取证程序终结后,应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先行初审,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政策法规科提交以下送审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依据和相关证据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或需补正的,可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补正、提交。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表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案件来源和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存在隐患)的基本事实;
(三)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载量基准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执行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六)证据目录;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法定职权的情形;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表》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四条 各科室对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策法规科提出复审建议。政策法规科自收到书面复审建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各科室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通过后,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政策法规科留存,一份退还科室存入案卷归档。科室填写有关报批文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由政策法规科成员、法律顾问组成,可以包括相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各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对第六条所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项以外的,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