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0.01.06 | 索引号: | 68824038-6-1702-2011-1055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安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政字〔2019〕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成安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县局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局各科室的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 记录的主体、环节和内容
第六条 县局各执法科室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工作的落实,政策法规科负责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局办公室根据执法需要负责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过程应进行文字形式的记录:
(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二)实施综合督导执法检查、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县政府、安委会(办)、县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市局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四)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八条 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
(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力义务及相关要求时;
(三)依据执法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
(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六)现场勘验时;
(七)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八)对企业采取现场行政措施时;
(九)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
(十一)实施行政执法处罚简易程序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时;
(十二)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送达到当事人的,在当事人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
(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
(十五)对企业现场进行执法复查时;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各执法处室认为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 以下情形不得采取音像记录:
(一)在爆炸危险区域实施执法检查未配备符合防爆规定的音像记录设备时;
(二)涉及军事、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时;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音像记录的情景。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条件不允许或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其他需重点摄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出示执法证的环节,必须出示执法证。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档案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为各科室配备满足需要的音像采集、存储、记录等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各科室应设专人负责音像记录原始资料的管理和保存工作,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应在阶段执法结束返回机关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音像记录原始资料储存至专用存储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所储存音像记录原始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先后顺序编辑音像资料的名称、分类等,并以文件名或字幕等方式对音像资料反映的具体场所、主要内容进行描述。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自结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将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可以将音像记录资料刻录成光盘随案卷保存,及时归档,定期移交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采集、存储设备的维护,保证正常运行。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加强存储安全管理,防止录入的音像资料毁损、丢失、泄漏。
第二十条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音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须经厅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四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落实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县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