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9.25 索引号: 78571247-X-0404-2011-1064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主题 词: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住建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我县人口环境,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 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 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成政办字[2015]78号)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决定(结果)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条 计生局应当建立本级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全县“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人口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5]206号)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全面公示,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 用 制 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存储。各专员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办公室存储。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安监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局安监局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  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邯郸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成安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未通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规范。

第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资料,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向当事人、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补充调查、说明情况。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冻结公民存款、汇款或冻结法人、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划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决定;

(五)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决定;

(六)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十条 下列行政征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10人以上的行政征收决定;

(二)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征收决定;

(三)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

(四)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载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邯郸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具体标准和程序,并报同级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7日印发的《成安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成政办〔2015〕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