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制科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 加强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构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执行
第二章 审核事项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增加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承办案件的机构在报送本部门审批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送本部门法制科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法制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实,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四条 本单位法制科对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认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本单位法制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第十七条 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向负责审核的法制机构提出一次复审申请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对同级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