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9.11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32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复决〔2023〕11号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11号
申请人:徐光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址:成安县乾侯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2023年6月13日投诉事项,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成安县某某泉纯粮酒坊,涉嫌销售鹿鞭片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为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23278167014,被申请人于6月15日就已签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应最晚于6月27号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收到被申请人以任何方式的告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程序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2023年7月17日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及时对具体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2023年6月13日邮寄的投诉某某泉纯粮酒坊的举报信。被申请人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邮件号码为XA23278167014的邮寄记录,仅显示“邯郸市,邮件投递到:胡立强收发室,投递员:张书某,电话:166310004XX。”该记录未注明邮件签收单位及具体签收人员信息,该记录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实际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信件,经与成安县邮政局投递员张书某联系,张书某未提供投递邮件送到被申请人签收信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要求对某某泉纯粮酒坊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相关申请文件。故被申请人未及时对申请人徐光某的《投诉举报函》进行答复不违法,不存在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邮件,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该信件的投递部门为“成安县城区揽投部”,邮件投递到胡立强收发室。被申请人未收到该信件,投递员未提供签收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物流详情、被申请人与投递员联系记录。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然本机关经审理查明,该信件无签收单,无签收人签字,胡立强收发室也并非被申请人收发室,因此,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的理由可以确信。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故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