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9.18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33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复决〔2023〕13号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13号
申请人:赵艺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霍志刚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成公(北)行罚决字﹝2023﹞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成公(北)不决字﹝2023﹞0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成公(北)行罚决字﹝2023﹞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公(北)不决字﹝2023﹞0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查清事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查明本案事实,遗漏本案其他违法行为人、未加以处罚。本案事实经过为:2023年6月21日晚上,与赵艺某同校高两届的高亚某电话约赵艺某出来,并威胁称如果不出来就找到赵艺某家。赵艺某按照高亚某的要求,来到北乡义镇河东村村支部院中,到达该处后赵艺某才发现并非高亚某一人,还有杜子某、杜佳某、张毅某、赵永某及另一名不知姓名的违法行为人。该六人共同对赵艺某实施了殴打,并摔坏了赵艺某的苹果手机。赵艺某父亲向北乡义镇派出所查问另一名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遭到该所拒绝。
二、案发地河东村村支部院内有天眼监控,申请人父亲多次要求查看监控视频被拒。赵艺某回到家后赵艺某父亲报警,赵艺某及其父母到河东村大队部向北乡义镇派出所民警陈述案发经过,赵艺某将本案事实如实陈述,但成安县公安局作出的两份决定书却并未查明事实,遗漏了另外四名违法行为人,仅处罚了年满14周岁的杜子某,并对未满14周岁的杜佳某不予处罚。申请人在被告知处罚结果后,赵艺某父亲多次要求查看天眼监控,还原事实,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均遭到北乡义镇派出所拒绝,致使真相未查清。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6月21日22时许,北乡义河东村赵某某拨打110 报警电话报警称:其儿子赵艺某被人打了。经民警处警调查了解:赵艺某(小名赵某、赵重某)在河东村大队部被人殴打,赵艺某称其中张晨某(小名张毅某)和高亚某是在场拦架人员并没有殴打他,剩余殴打其人员中,赵艺某只能指证出一个名为杜佳某的人员。6月22日受理行政案件开展调查。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6月21日21时30分许,北乡义乡南渚村杜佳某、杜子某、杜瑞某、辛庄村张晨某、东乡义一东村高亚某、店上东村赵永某六人因赵艺某造谣张晨某当日被河水淹死一事将赵艺某约至河东村大队部,赵艺某向张晨某道了歉,张晨某表示“这事过去了”。后因杜子某用手机拍赵艺某,赵艺某骂杜子某,杜子某回骂,杜子某动手殴打赵艺某,杜佳某见状上前和杜子某一起用拳脚殴打赵艺某,致使赵艺某左上臂损伤、体表多处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赵艺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程序合法。我局经过受案、询问、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程序处理该案,程序合法。
三、本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杜子某伙同杜佳某对赵艺某进行殴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因杜子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杜子某从轻处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杜子某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整。因杜子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因杜佳某不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不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关于申请人称杜佳某同行六人共同对赵艺某实施了殴打并摔坏了赵艺某的苹果手机,处警视频里赵艺某自己亲口说张晨某和高亚某未参与打架。经办案单位经调查查明,杜佳某和杜子某两人殴打赵艺某,无证据证实其他四人殴打赵艺某。关于赵艺某被摔坏的苹果手机,在处警现场,赵艺某没有说其手机被摔坏,也没有给处警民警看其手机,无法认定该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1日晚上,在北乡义镇河东村村支部院中,高亚某、杜子某、杜佳某等人将申请人约至现场,杜子某和申请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杜子某伙同杜佳某将申请人打伤,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当晚10时许,申请人父亲报警称其儿子被人打了,被申请人接报后安排民警处警,于6月22日作出受理行政案件登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他六名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经审批作出成公(北)行罚决字﹝2023﹞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杜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不执行行政拘留;成公(北)不决字﹝2023﹞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杜佳某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不予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杜佳某询问笔录、杜子某询问笔录、赵艺某询问笔录、杜瑞某询问笔录、赵永某询问笔录、高亚某询问笔录、张晨某询问笔录、鉴定文书、处警视频、监控视频。
本机关认为:由于监控视频未拍摄到殴打行为画面,根据处警视频以及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杜佳某和杜子某两人存在殴打申请人行为,无证据证实其他四人殴打申请人。杜子某2009年3月7日出生,14周岁;杜佳某2009年8月30日出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不满14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杜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对杜佳某不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履行了受理、传唤、询问、鉴定、通知家属、送达等程序,办案流程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19日作出的成公(北)行罚决字﹝2023﹞0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成公(北)不决字﹝2023﹞002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