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9.11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34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复决〔2023〕12号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12号
申请人: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址: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迎宾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军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成人社劳监罚字【2022】第027 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8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成人社劳监罚字【2022】第027 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认定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称:2023年8月4日,申请人突然收被申请人所寄快递,是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催告通知书,申请人这才知道被申请人曾经向申请人发过《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从来没有收到过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首先,申请人不拖欠赵某某、康某某和潘某某三人的工资,2022年2、3月份我方与他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的河北分公司在2022年1月底因众所周知的疫情原因无法经营,辞退了所有员工。2022年2月以后,没有任何员工,也就不存在拖欠工资。
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三处明显不合法。如下:1.被申请人擅自认定我方拖欠工资不合法。根据行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应该首先向我方核实情况,了解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方是否有拖欠工资事实,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拖欠工资是否存在及拖欠款额,被申请人在没有向我方核实客观情况的前提下,擅自片面认定我方拖欠该三人工资,这是不合法的;2.被申请人没有向我方发出可以确切保障我方能够收到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属于严重违法。我方若收到调查通知书,一定积极配合,我们绝对不做“拒不接受和配合劳动监察处理集体投诉欠薪案”的愚蠢事。我方从来没有收到过询问通知,被申请人程序上严重违法;3.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被申请人没有向我方发出通知,就擅自做出(成人社劳监罚字【2022】第02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合法的。剥夺了我方的知情权和抗辩权。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理应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复议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人社局)于2022年7月7日陆续收到投诉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简称:申请人)分公司性质的天津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下简称:分公司)故意拖欠工资问题。县人社局马上安排劳动监察大队立案调查。本案中,投诉人赵某某、康某某、潘某某是分公司的员工,其向人社局投诉分公司拖欠工人的工资情况,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是适格的投诉主体。鉴于申请人的分公司性质,且被投诉时已从成安县的经营地撤离,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公司承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县人社局对本案有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职责和权限,人社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二、关于申请人是否拖欠三人工资问题。人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条,以及参照省高院、高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冀人社发(2016)45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向涉案的三名劳动者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虽然申请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结合劳动者提供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证据,依法认定申请人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查实认定申请人拖欠3人工资3142元+7400元+4000元的事实,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关于程序问题。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的分公司负责人是吉某某,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吉某某,联系电话同是139209010XX,视为二人为同一人。人社局监察员在此之前已通过电话 139209010XX 向吉某某通报过投诉情况,要求限期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和配合调查。吉某某接到电话后,申请人逾期拒不配合调查和处理。鉴于申请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人社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且人社局在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收到调查询问通知书仍拒不配合的行为。2022年8月1日,人社局对申请人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行为,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对拖欠工资和拒不按《询问通知书》要求报送与调查相关的书面材料的,以及拒不配合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限期改正通知书》邮件的邮政局查询系统记录显示“2022年8月2日,天津市,已签收,收发室。投递员,吴建勇,电话156922630XX”。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2年8月8日前支付拖欠投诉人的工资、提供相关材料和配合劳动监察处理欠薪案件”,申请人逾期拒不改正。对申请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已经构成违法行为。2022年10月9日人社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有陈述权利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于2022年10月10日将二份《告知书》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二份《告知书》邮件的邮政局查询系统记录显示“2022年10月11日,天津市,已签收,本人签收。投递员,吴建勇,电话 156922630XX”。申请人在收到二份《告知书》后,既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更没有要求进行听证,人社局视为申请人自己放弃上述权益。在申请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益后,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人社局2022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二份《决定书》因为邮政系统在新冠疫情等特殊时期的问题在2023年1月5日近3个月被退回。人社局当天又重新将二份《决定书》向申请人邮寄,该邮件邮政局查询系统记录显示“2023年1月8日,天津市,已签收,本人签收吉某某。投递员,吴建勇,电话156922630XX”。申请人在收到二份《决定书》后的6个月,既没有进行申请行政复议,更没有进行行政诉讼,人社局视为申请人自己放弃上述行政复议权益和行政诉讼权益。以上证实了人社局在执法程序上不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
三、不予受理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事实。人社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而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吉某某在2023年1月8日收到人社局二份《决定书》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在收到人社局《决定书》6个月后的2023年8月4日收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书》后,竟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自己主动放弃法律赋予的救济权限,还是愚昧或对法律的无知,或是故意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鉴于申请人多批次收到人社局的多份行政执法文书后,自己放弃陈述申辩权益和听证权益,自己放弃有限的复议期限,至今甚至自己放弃了行政诉讼的权益,目前是已经构成非诉案件,需要我们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阶段。鉴于申请人在超过法律赋予60个复议申请日之外(至今已经超过180天),又提出申请复议,复议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吉某某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根据物流官网查询,该信件于2023年1月8日9时56分被签收,显示“天津市,已签收,本人签收:吉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详情、劳动保障监察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根据查询物流详情可认定申请人已于2023年1月8日签收邮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载明申请行政复议途径和期限,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