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9.25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35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复决〔2023〕14号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14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址:成安县乾侯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2023年6月13日投诉举报事项,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针对完全相同的复议请求在2022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审结。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应当符合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本次就同一复议请求、同一事由再次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