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9.28 | 索引号: | 00062124-5-1801-2022-1036 |
发布机构: | 司 法 局 | 文号: | 成政复决〔2023〕15号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决〔2023〕15号
申请人:雷楚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址:成安县乾侯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8月9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成安县聚良大道22号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消费虚假宣传问题”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在拼多多某某书籍专营店支付18.8元购买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民法典2023版,于2023年7月30日向邯郸市市长热线12345反映虚假宣传问题,于2023年8月4日收到被申请人发来的短信告知书,得知不予立案。
申请人于2023年7月30日在邯郸市市长热线反映商家的违法售卖行为,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说明,被申请人调查过后发现商家所宣传的图书版次与实物并不相符,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存在严重的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邯郸市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不予受理的行为明显双标,本人是第一次在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消费,在收到货之前并不知道对方卖给我的书籍有问题,且不存在知假买假,应视为生活消费,申请人反映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分派执法人员根据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核查、调解。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称销售的民法典入库时间是2023年7月13日,是2023年出版社新进货的书,无意写成2023新书。投诉举报人要求最低500元赔偿,投诉举报人并未受到损失,也没造成危害后果,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2023年8月4日对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3年8月4日立即在拼多多某某书籍专营店撤销“2023新版”字样,经核查,该公司2023年8月4日已经及时改正。
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1)10号),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可以不予立案。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民法典,持续时间短、浏览人数少,积极改正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1)1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调解处理,已履行了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某某书籍专营店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3版,之后在邯郸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分派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发现该版本为2020年6月第一版,印次2021年3月第24次印刷。被申请人于8月4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下架或去掉在拼多多某某书籍专营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3新版”字样,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通过12345平台答复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邯郸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案涉图书版次信息、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根据提供的线索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发现被举报人销售民法典持续时间短、浏览人数少,在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场修改,撤销“2023新版”字样,并且未对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因此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及时在12345平台答复申请人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成安县聚良大道22号河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消费虚假宣传问题”不予立案告知。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