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11.10 | 索引号: | 69920902-6-0404-2011-1034 |
发布机构: | 商城镇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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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政策明白卡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员、脱贫人口中的突发困难人口)过渡期内定额资助90%;其他脱贫人口参保资助标准逐年递减,2023年80%,2024年70%,2025年60%,2026年起不再进行资助。
低收入人口中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且风险未消除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一般突发困难人口)按照脱贫人口中的其他脱贫人口资助参保政策执行。
二、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三重保障政策
第一重保障:基本医疗保险
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第二重保障:大病保险
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
第三重保障:医疗救助
1.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邯医保发〔2022〕17号)文件执行。
(1)普通门诊救助。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50%,封顶线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调整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50%、2023—2025年救助比例每年下调2个百分点,2026年不再享受普通门诊救助。
(2)门诊慢(特)病救助。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经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为2万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调整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70%、2023—2025年救助比例每年下调2个百分点,2026年不再享受门诊慢(特)病救助。
(3)住院救助。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7万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降低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80%、2023—2025年救助比例每年下调2个百分点,2026年不再享受住院救助。
(4)重特大疾病救助。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经住院救助后,对超过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其他脱贫人口逐步降低救助标准,2022年救助比例90%、2023—2025年救助比例每年下调2个百分点,2026年不再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
2.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邯政办规〔2022〕2号)文件执行。
(1)普通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按照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80%给予救助,低保对象按照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70%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30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2023年暂定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2023年暂定为7500元),均按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的67%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20000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超过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标准按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规〔2022〕2号)执行。
(二)救助时间。对于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时间确定为申请日期往前追溯12个月,往后延伸至认定当年度12月31日止(以出院日期为准),执行认定年度的救助起付标准、比例和限额。认定后下一年度再次申请救助的,需重新向民政部门申请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四、实行“一站式”报销结算
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