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3.05.08 | 索引号: | 00062117-3-1410-2011-1095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农业、林业、水利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关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告知书
全县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贸市场(商超)、机关、学校等集中供餐单位: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畅通,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决定在全县开展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亮证行动。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生产主体、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谁开具”的原则,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规定和间隔期、休药期,开展农兽药、化肥减量行动,做到“生产主体、品种、批次”应开尽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对未按照法律要求执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农贸市场、商超
将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作为首选进货商品,经营商户亮证销售。落实合格证市场准入查验制度,做好查验记录,确保每一个“合格证农产品”信息可追溯。
三、机关、学校等集中供餐单位
在实施农产品集中采购中,将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供应企业作为优先采购对象,优先选用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
如需咨询承诺达标合格证相关事宜,请致电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或致电县农业农村局农安股,联系电话:0310--7211233。
成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