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

发布日期: 2024.01.16 索引号: 00062116-5-0103-2011-1005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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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加挂成安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林地、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乡(镇)、工业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贯彻执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负责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推动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查处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工业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域城镇体系规划、成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全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全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执行全森林采伐限额工作。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拟订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实施,负责全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二十二)负责全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全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负责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五)拟订全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七)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负责落实全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全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九)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级以上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负责全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指导和组织各乡(镇)、工业区的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三十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的核实和批后管理。

)组织开展全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

)完成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省和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与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生态安全。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果树(水果部分)管理职责由农业农村局负责;果树(除水果之外部分)、蚕桑、花卉管理职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公文处理、信访、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全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担全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许可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和证件发放工作。负责为项目申报人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研究制定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监管办法,并对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进行监督。

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对外交流合作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老干部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自然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拟订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拟定报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拟订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组织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承担报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负责管理全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矿业权的审核工作。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和信息发布矿产地战备储备工作。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协调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拟订全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监督管理测绘活动等相关工作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等相关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负责组织开展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指导协调全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乡(镇)、工业区违法案件查处。配合上级自然资源执法、督察机构开展督察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对各、工业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检查;参与建设用地定位测量。指导乡(镇)、工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系统的业务培训。

)规划管理股。贯彻执行全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起草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局规划技术管理、规划技术审查、各类规划调整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签订规划技术合同。建立健全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乡、工业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承办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规划用地审批,对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或调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关手续。负责建设用地的定界验核等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承办建设项目的规划申请,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办理各种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政道桥、人防坑道、堤防工程、地下空间利用、铁路、航空、电力、电讯、供水、排水、煤气、热力等设施)的规划许可。负责各项工程管线的定位验线、规划核实等批后管理;负责组织编绘城市地下管网的综合资料。负责组织指导各乡、工业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外各乡、工业区重要区域、重要道路、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各乡、工业区规划管理工作。

(四)林业管理股承担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全国土绿化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拟订全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负责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全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负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管理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森林旅游工作。拟订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政策措施,监督检查、执行全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全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负责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承担全林业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开展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拟订全林业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并初审林业产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负责林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成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成安县乾候北大街67号

办公电话:5238366

办公时间:1月1日至5月31日、9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6月1日至8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负责人:姚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