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2.18 | 索引号: | 77773781-0-0404-2023-1005 |
发布机构: | 漳河店镇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一、食品小摊点备案
设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受理条件:《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八条: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经营者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从业者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明确经营范围。
申报材料:1. 食品小摊点备案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3.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4、经营范围、方式说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核,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核发备案卡。
承诺时限:1 工作日
二、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设定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受理条件:育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适用生育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登记: 1.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2.夫妻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含收养)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 夫妻双方已生育过两个以上子女(含收养),但有子女死亡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按夫妻现存子女数计算,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 4.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有一个子女(含收养),婚后自愿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申报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双方结婚证;3.生育服务卡办理承诺书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签发《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婚育证明办理
设定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受理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申报材料:身份证、结婚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签发婚育证明
承诺时限:1 工作日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设定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受理条件: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
2.原家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已丢失者,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者,可以单方申请补办。
申报材料:(1)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夫妻曾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例如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知情群众的证明材料;(2)夫妻双方或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单方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3)夫妻结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签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承诺时限:1 工作日
四、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 年修正)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材料:1、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2、居民户口簿;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确认,备案登记。
承诺时限:1 工作日
五、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依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在针对特定人群(未成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等人群),申请法律援助时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需当事人到县法律援助中心领取经济状况表填写个人经济状况,去乡政府、村委会盖章交回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按照流程提供法律援助。
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免费
六、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设定依据: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2、《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受理条件: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申报材料:1、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2、个人原始档案中的入伍和退伍登记表各两份(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章);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4、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未享受退休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相关证明;5、近期一寸红底免冠彩照;6、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认定表、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村综合服务站受理、初审,报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复核,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承诺时限:60 工作日
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初审
设定依据:《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实行)》第六条、第九条
受理条件:1.户籍在本省;2.一般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申报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村综合服务站受理,乡镇行政总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初审,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承诺时限:15工作日
八、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设定依据:《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受理条件:《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 的紧急通知》 资格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2.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 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 10 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
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 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申报材料:1、农村居民户口状况证明;2、考生本人近期四张小二寸免冠照片;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居民户口本(考生父母及本人);5、父母离婚证;6、考生本人参加高考的证明 7、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证明;8、身份证(考生父母及本人)
9、河北省独生子女审定表;10、父母死亡证明及现存一方的婚育状况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初审,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承诺时限:30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