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3.06 | 索引号: | 00062123-7-0404-2011-1044 |
发布机构: | 公 安 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成安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保留证明事项目录(2023年修订版)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证 部门 | 出具 部门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
一、公安领域 | |||||||||
1 |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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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澳门高等院校 | 出入境 |
2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6月14修改)第七条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 出入境 |
3 |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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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 | 出入境 |
4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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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香港、澳门律师行 | 出入境 |
5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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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6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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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7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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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8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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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七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9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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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0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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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一章第三条 | 市、县公安机关 |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1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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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二级以上医院 | 出入境 |
12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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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 出入境 |
13 |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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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4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年6月29日修改)第十三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 出入境 |
14 | 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团聚类、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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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有关国家主管部门 | 出入境 |
15 | 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 |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 |
|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 出入境 |
16 | 健康证明 |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年12月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8月15日发布)第九条 |
|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 出入境 |
17 |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 办理居留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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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中国驻外使领馆 | 出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