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3.25 | 索引号: | MB1886827T-1702-2022-1027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安县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清单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医疗保障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