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政复决〔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03.22 索引号: 00062124-5-1801-2022-1038
发布机构: 司 法 局 文号: 成政复决〔2024〕3号
主题 词: 公安、安全、司法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政复2024〕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成安县乾侯北大街5号。  

申请人被申请人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6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2024年1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到由成安县商城镇某某烟酒食品门市销售的五香味花生米和其他食品若干,其中五香味花生米已经过期,涉嫌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依法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现场未查到”就主观臆断认为无充足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和事实,但却没有对申请人的付款记录和材料去质证调查,其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未按照合法程序全面、公平、公正处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职直接就不予立案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纵容了违法商家售卖违法产品,而且侵犯了申请人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过期花生米,未发现其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被举报人不认可,不承认是从其食品门市购买的,并要求举报人当面对质。因举报人未提供其它证据证实被举报人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我局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分管负责人审批,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事项过程中,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按举报途经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不立案。被申请人已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履行了职责。且申请人涉嫌职业索赔,申请人自2023年9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提起消费投诉举报购买的食品均为过期食品54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没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与自身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行政复议主体不适合;被申请人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理适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9月23日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2023年10月1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在成安县商城镇某某烟酒食品门市购买到过期花生米。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3年9月27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和举报单上所称的过期花生米。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询问,成安县商城镇某某烟酒食品门市经营者称已电话联系申请人,让他本人携带购买的过期的花生米核实,申请人拒绝。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经审批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10月16日在12345便民服务平台、2023年1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12315平台举报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询问笔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成安县商城镇某某烟酒食品门市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过期食品外包装照片、“扫二维码付款-给张某某”的微信支付界面、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核查,在现场检查中,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过期花生米及其他过期食品,被举报人不认可该商品由其销售,申请人亦无充足证据证实过期花生米是在被举报人处购买。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1月6日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职责,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