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6.20 | 索引号: | E1213395-3-0404-2011-1268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市级本级和县级本级抽检发现的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餐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城镇***快餐店。使用日期:2024年03月15日。规格型号:无。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店使用的餐具“餐碗”中检测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1日对该店下NO:SS-SP-C-240315084检验报告,该店负责人对检验报告结果予以认可,当场提出复检申请;2024年4月15日该店委托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餐碗”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是大肠菌群,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未在“餐碗”上检测出大肠菌群,该店使用的“餐碗”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履行了对使用餐具前清洗消毒义务,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检查,该行为能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免于行政处罚。
二、1批次“螺丝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螺丝椒。被抽样单位:成安县***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年03月19日。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公司购进的产品螺丝椒29.8斤,产品检出不合格时,抽检用了3kg,其余的已销售完了。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案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能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免予行政处罚。已处罚进货源成安县***蔬菜门市1000元。
三、1批次“甜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椒。被抽样单位:成安县****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4年03月21日。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公司购进的产品甜椒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抽检用了3kg,剩余的已经销售完了。该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从成安县农贸市场一流动摊贩处采购食品“甜椒”5kg,购进价2.6元/kg,未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也未留存相关凭证。2024年3月30日,经抽样检验,该批食品不合格。截至案发,该批不合格食品“甜椒”已销售完,销售价3元/kg,获利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我局决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款:50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