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3日,在闫长巷村村干部王** 陪同下,执法人员赵** 、常**对闫长巷村经营门店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胡**擅自在道路旁公共场所摆设摊点,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责令其立即整改,胡**现场停止营业,所以不进行处罚。检查现场与音像记录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