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6.21 | 索引号: | 00062130-9-1702-2023-1007 |
发布机构: | 辛义乡 | 文号: | |
主题 词: | 其他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辛义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保密制度
1.案件办理期间实施执法办案保密制度。
2.大队负责人、案件经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及案件资料保管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准泄露案情相关内容。
3.案件办理设备禁止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4.非案件承办人员查阅案卷或内部材料,须经领导批准,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目的和内容。
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案卷带出档案室,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案卷内容。
6.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对外宣传报道。涉及重大舆情需要对外宣传的,需经领导批准。
7.已办结的案件应按照要求及时公示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8.其它保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