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 2024.08.28 | 索引号: | E1213395-3-0404-2011-1281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主题 词: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县级本级、县级专项、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发现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城镇***烟酒门市。购进日期:2024年05月24日。规格型号:无。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门市购进的产品姜4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了3kg,剩余的已销售完毕。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700元。
二、1批次“尖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成安县漳河店镇***超市。购进日期:2024年05月17日。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超市购进的产品尖椒6.1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抽检用了3.15kg,卖了1kg,剩余2kg已下架销售。该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整。
三、1批次“小台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台芒。被抽样单位:成安县漳河店镇***超市。购进日期:2024年05月02日。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超市购进的产品小台芒4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抽检用了3.05kg,剩余的已下架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小台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核实相关手续。已对进货源成安县***水果店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整。
四、1批次“芒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芒果。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商城镇***烟酒门市。购进日期:2024年05月12日。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门市购进的产品芒果3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抽检用了3kg,没有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芒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核实相关手续。已对进货源成安县***门市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整。
五、1批次“萝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萝卜。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商城镇***烟酒门市。购进日期:2024年05月13日。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门市购进的产品萝卜5.9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抽检用了3kg,剩余的自己用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白萝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严格把控进货渠道,核实相关手续。已对进货源成安县***门市进行行政处罚罚款900元整。
六、1批次“小台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台芒。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城镇***水果店。购进日期:2024年05月27日。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水果店购进的产品小台芒10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抽检用了3kg,剩余的已销售完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该案情节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能通过批评教育解决的,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免于行政处罚。已对进货源食品小摊点进行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整。
七、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城镇***水果店。购进日期:2024年05月24日。规格型号: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水果店购进的产品香蕉7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抽检用了3.3kg,剩余的已销售完了。该水果店经营不合格水果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