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马**、王**对漳河店镇区经营门店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鲍**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摆设摊点,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下达了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鲍**现场停止营业,搬离公共场地,检查现场与音像记录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