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告

发布日期: 2024.12.24 索引号: E1213395-3-0404-2011-1307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主题 词: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县级本级、县级专项和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发现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1批次“香蕉”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成安县柏寺营***百货门市。购进日期:2024年09月04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门市购进的产品香蕉9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3kg,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该门市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二、1批次“姜”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成安县辛义乡***饭店。购进日期:2024年09月12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饭店购进的产品姜3.7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3kg,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较小。并且经办案人员查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系统,当事人在一年内未因“经营不合格食品”受到过行政处罚,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关于减轻处罚的相关情形,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也能起到警示与教育目的,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

三、1批次“辣椒(尖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辣椒(尖椒)。被抽样单位:成安县辛义乡***综合超市。购进日期:2024年09月09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超市购进的产品辣椒(尖椒)9.75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3.15kg,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冀市监规(2024)3号《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65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已处罚进货源成安县城镇***调味品门市。

四、1批次“绿豆芽”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绿豆芽。被抽样单位:成安县化店***烟酒门市。购进日期:2024年09月18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1、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2、6-苄基腺嘌呤(6-BA)。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烟酒门市购进的产品20kg,产品检出不合格时,除抽检用3.3kg,剩余的已全部销售完毕。1、当事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元;2、当事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以上罚款合计:1000元。